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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三元区委三元区人民政府
关于鼓励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若干规定(试行)
为进一步鼓励发展我区非公有制经济,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,我区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除执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享受各项优惠政策外,现结合我区实际,对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特作以下若干规定:
一、把非公有制经济作为加快我区经济发展、增加财政税收、扩大社会就业、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举措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上。进一步解放思想,切实转变政府各部门的工作作风,增强服务意识,在我区形成亲商、扶商、富商的良好氛围。
二、成立三元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工作领导小组,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,与区工商联合署办公。协调和解决非公有制企业业主的困难和问题,检查、落实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各项政策和措施,统筹做好非公有制企业的指导和服务工作。
三、对新办非公有制经济项目实行“导办”服务。凡投资总额1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,由区发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协助业生提供咨询、立项、可行性研究、合同审批、租赁经营场地、领取营业执照等服务。对于投资500万元以上的非公有制经济项目,由区政府抽调有关人员组成专门的项目工作小组;协助业主做好从市场准入至投产的各项工作。
四、实行“四个一批”重点私营企业挂包联系制度。一是区四套班子领导挂包联系“四个一批”重点私营企业;经常深入企业调查研究,帮助解决企业实际困难。二是区直各部门发挥部门优势,加大服务、扶持力度,派一名懂得企业管理、有责任心的干部,帮助企业协调解决生产发展过程中遇到的一些具体困难和问题。
五、为鼓励做大扶强,对在三元区投资兴业的非公有制企业缴纳税收超过100万元以上的,区委、区政府给予通报表彰;缴纳税收超过200万元以上的,区委、区政府予以开庆功会表彰;对缴纳税构成我区当年实得财力50万元以上的,按5%的比例给予奖励;80万元以上的,按10%的比例给予奖励。
六、新办的非公有制企业安置国有企业、集体企业的下岗人员,凡当年安置超过企业职工总额的60%以上的。由主管税务机关审查核实,免征企业所得税三年。免税期满后,当年新安置下岗职工达30%以上的,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两年。安置人员未达到规定比例的;按安置下岗职工企业总数的比例,每增加一个百分点,给予减征企业所得税1.66%两年。企业利用废水、废气、废渣等弃物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,可在五年内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。
七、非公有制企业,被省科技厅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,从获利年度起,两年免征所得税,第三至第五年按15%税率减半征收所得税。
八、积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集体企业的改革,凡购买、兼并国有集体企业,属一次性付款收购的,按管理权限经国资部门或主管部门批准,可给予评估价10%-3O%的优惠。兼并负债率100%以上国有集体企业的,可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。企业不改变原生产经营范围的,原企业已申办的各种专项要求和许可证继续有效。涉及土地使用权转让的,兼并后又不改变用途的,可直接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,改变用途的,经由兼并方重新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后,方可办理变更登记手续。非公有制企业购买、兼并国有、集体企业涉及土地、房产转让的,经税务部门核准,暂缓征收土地增值税。
九、凡业主到荆东开发区及汇华工业园投资兴业的不论投资额大小,享受以下土地优惠条件:
1、凡在工业园区内征用土地的土地出让金全额返还,用于园区基础设施建设。
2、工业园区内的存量土地可采取租赁形式供地。短期租赁年限一般不超过五年;对需要进行地上建筑物、构筑物建设后长期使用的土地,可实行长期租赁,最高年限五十年。
十、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实施品牌战略和ISo9000质量体系认证,对2002年通过IS09000质量体系认证并纳入市优势品牌库的企业一次性发给奖金2万元;获省级名牌产品或著名商标的企业;奖励2万元;获国家级名牌产品或驰名商标的企业,奖励3乃元。奖金由区财政承担。
十一、凡在我区设立的非公有制企业,长期遵纪守法,连续三年以上无违规行为;未受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罚,且经营状况良好,商事信誉较高的或符合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条件的,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提出申请,可免年检。
十二、在本区经商投资的个私业主,其子女户口不在本区的,可就近安排入学,凡上年缴纳税收构成我区实得财力10万元以上的凭入库税单由区财政审核后出证明,可免收借读费2名。每增加10万元,加免2名。
十三、领取各级政府核发的《下岗证》的职工,从事个体经营的,免缴个人所得税3年;从事社区服务业取得的营业收入,3年内可免缴营业税、城建税、教育费附加。非公有制企业招收下岗失业职工,凡签定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,按照再就业援助政策,给予接保险或工资性补助。
十四、坚决制止向非公有制企业乱收费、乱罚款、乱摊派和各种强迫赞助。有关部门要认真受理举报,对违法违纪的当事人要严肃查处,并追究当事人所在单位领导的责任。非公有制企业开办初期,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,有关执法部门要以教育、帮助为主,帮助引导其走上正常的生产经营轨道。
十五、规范各类检查行为,防止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复性检查。区各行政执法部门需对企业进行检查的,年初应计出计划,报区政府批准,并严格执行。依法保护非公有制企业的人身权、财产权,对侵犯非公有制企业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,司法机关要依法及时查办。坚决依法打击滋扰、破坏非公有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违纪违法行》。
十六、每年根据我区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产值、税收。精神文明建设等情况评选“10户先进企业”;予以表彰并免缴下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(税务部门代社代收的除外)。当年缴纳各项税收形成本区财力;按第一、第二、第三产业各取前5名,给予免缴下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(税务部门代征代收的除外)。
以上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,解释权属三元区人民政府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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